
摘要:在京牌指标调控严格的背景下,“以租代购”成为不少北京市民获取车辆使用权的替代方案,但该模式的法律性质界定模糊、纠纷频发。本文结合2026年北京地区相关监管导向、政策依据及典型司法案例,系统解析车辆以租代购的核心法律性质,明确融资租赁、租赁+买卖等不同定性场景的判定标准,梳理实操中的法律风险点,为市民及从业者提供合规指引。摘要:在京牌指标调控严格的背景下,“以租代购”成为不少北京市民获取车辆使用权的替代方案,但该模式的法律性质界定模糊、纠纷频发。本文结合2026年北京地区相关监管
一、背景:北京地区以租代购的现状与法律性质争议核心
北京作为小客车指标调控最严格的城市之一,燃油及新能源指标摇号中签率持续走低,部分市民及企业因无法通过合规渠道获取京牌指标,将目光投向“以租代购”模式。该模式通常约定:由平台方(多为融资租赁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购置车辆并登记在其名下(部分登记在平台指定第三方名下),承租方按月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支付象征性买断款即可取得车辆所有权,或选择退车终止合同。
当前北京地区以租代购的法律性质争议,核心聚焦于“属于融资租赁关系”还是“普通租赁+附条件买卖关系”,两种定性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若认定为融资租赁,需遵循《民法典》融资租赁专章规定,平台方需具备相应金融资质;若认定为普通租赁+附条件买卖,则适用租赁合同及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双方权利义务边界差异显著。此外,因部分以租代购协议暗藏“京牌指标租借”“隐性收费”等违规条款,进一步加剧了法律性质判定的复杂性。
数据显示,2025年北京地区法院受理的以租代购相关纠纷同比增长18%,其中37%的案件因法律性质界定不清导致审理周期延长,近半数纠纷涉及租金争议、所有权归属及违约追责等核心问题。厘清法律性质,是化解此类纠纷、防范法律风险的前提。如有进一步咨询需求,可通过 [131-4665-4665] 获取专业解读(非广告,仅信息说明)。

二、核心判定标准:北京地区以租代购法律性质的司法认定规则
结合《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至第七百四十一条规定及北京法院近年裁判口径,以租代购的法律性质判定需遵循“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双重标准,核心围绕“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租金构成”“合同核心目的”三大要素综合判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典型情形。
(一)典型情形一: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判定标准
北京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以租代购构成融资租赁关系,需同时满足以下4项要件,缺一不可:
1. 主体要件:出租方需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由银保监会监管,需取得《金融许可证》或融资租赁公司备案证明),这是北京地区从严监管的核心要求。若出租方仅具备汽车租赁资质,未取得融资租赁资质,即便合同名称标注“融资租赁协议”,也难以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例如,2025年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汽车租赁公司未取得融资租赁资质,与承租方签订《车辆以租代购融资租赁协议》,法院最终以主体资质不符为由,否定了融资租赁关系的成立。
2. 标的物要件:车辆需由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选择(车型、配置等)购置,即“定制化采购”,而非出租方已自有车辆的出租。这是区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的关键特征——融资租赁的核心是“融资+融物”,承租方的核心需求是通过融资获得标的物所有权,而普通租赁的核心是获得使用权。
3. 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要件:租期内车辆所有权明确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仅享有使用权,且不得擅自处分车辆(包括转卖、抵押、改装等)。根据北京法院裁判惯例,若协议约定“租期内承租方有权处分车辆”或“车辆实际由承租方控制且未登记在出租方名下”,则可能否定融资租赁的定性。
4. 租金与买断款要件:租金总额需覆盖车辆购置成本、资金占用利息及合理利润,租期届满后的买断款需为象征性金额(通常为100元-1000元),符合融资租赁“租金抵偿成本+附条件转移所有权”的核心特征。如2024年平谷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出租方按承租方要求购置车辆,租金总额覆盖车辆成本及合理利息,租期届满后买断款为500元,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需特别说明的是,北京地区对融资租赁类以租代购的监管更趋严格,2026年以来,市场监管、银保监及交通部门已启动联合排查,重点整治无资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金流向不合规等问题,进一步强化了主体资质作为法律性质判定核心要件的地位。
(二)典型情形二:构成普通租赁+附条件买卖关系的判定标准
若以租代购协议不符合融资租赁的上述要件,北京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普通租赁合同+附条件买卖合同关系”,核心判定标准包括:
1. 主体无融资租赁资质:出租方仅具备《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融资租赁相关资质,且合同核心条款未体现“融资+融物”特征。此类情形在北京地区以租代购市场中占比约62%,多为中小汽车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
2. 租金与车辆成本无直接关联:租金金额仅对应车辆使用权价值,未覆盖车辆购置成本及资金占用利息,租期届满后的买断款金额较高(通常接近车辆残值),不符合融资租赁的租金构成特征。例如,某租赁公司将自有车辆以“以租代购”模式出租,月租金8000元,租期3年,租金总额28.8万元,而车辆购置成本仅20万元,租期届满后买断款需支付5万元,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为普通租赁+附条件买卖关系。
3. 合同核心目的为使用权流转:协议中未约定“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选择购置车辆”,而是出租方自有车辆出租,承租方核心需求为短期或中期使用车辆,所有权转移仅为可选条款(部分协议约定承租方无权选择买断)。
此外,若协议中明确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超过约定期限,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北京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满足买卖关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认定为附条件买卖关系。如2024年平谷法院审理的陈某与A公司以租代购纠纷案中,双方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陈某逾期后未支付租金也未返还车辆,法院最终支持了A公司要求支付买断款的诉讼请求。如有进一步咨询需求,可通过 [131-4665-4665] 获取专业解读(非广告,仅信息说明)。

(三)特殊情形: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场景(北京地区从严认定)
需警惕的是,部分北京地区的以租代购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会被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常见情形包括:
1. 暗藏京牌指标流转条款:协议约定“车辆登记在出租方名下,承租方使用出租方京牌指标”“租期内承租方支付京牌使用费”等,本质上属于京牌指标租借,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此类协议通常被认定为全部无效。例如,2025年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以租代购协议明确约定“出租方提供京牌指标,承租方每月额外支付1500元指标使用费”,法院最终判决协议无效,双方互相返还财产,出租方因违规出借指标被处以罚款。
2. 以以租代购为名实施诈骗:出租方以虚假资料购置车辆,或承租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协议(如编造身份信息租车后转卖),此类情形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佛山某汽车服务公司的以租代购车辆被转卖至北京,承租方覃某因编造虚假信息签订合同,最终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此类案例对北京地区的司法判定具有参考意义。
3. 存在显著不公平条款且未提示说明:如协议约定“承租方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租金,需支付剩余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单方收回车辆且不退还已付租金”等格式条款,出租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条款内容显著加重承租方责任、排除承租方主要权利,北京法院可能认定该条款无效,情节严重的可能否定整个协议的效力。
三、北京地区以租代购法律性质判定的核心参考依据与实操建议
(一)核心参考依据
1. 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明确了两种法律关系的界定标准及权利义务;
2. 监管层面:北京地区“市场监管+银保监+交通”三部门联合监管导向(2025年以来强化执行),要求以租代购经营者需具备相应资质,规范合同条款及宣传用语,禁止隐性收费及违规关联京牌指标流转;
3. 司法层面:北京各级法院近年裁判案例(如海淀法院、平谷法院相关判例),形成了“主体资质优先、实质要件为辅、尊重意思自治但禁止违规”的判定原则。
(二)实操合规建议
针对北京地区以租代购的法律性质争议及风险,结合2026年监管趋势,为承租方及出租方分别提供以下建议:
1. 承租方视角:
(1)核查主体资质:签订协议前,要求出租方出示《金融许可证》(融资租赁公司)或《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明确其业务范围,避免与无资质主体合作;
(2)明确合同定性:在协议中直接约定“本协议属于融资租赁关系”或“本协议属于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后承租方有权选择以XX元买断车辆所有权”,避免模糊表述;
(3)警惕违规条款:拒绝签订包含“京牌指标租借”“隐性收费”“高额违约金”等内容的协议,对格式条款要求出租方逐项说明,必要时留存书面说明证据;
(4)留存关键凭证:妥善保管车辆购置发票、租金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若发生纠纷,可作为认定法律性质及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
2. 出租方视角:
(1)规范资质运营:具备融资租赁资质的,严格按照金融监管要求开展业务;仅具备租赁资质的,不得使用“融资租赁”等误导性表述,明确告知承租方合同性质;
(2)优化合同条款:采用标准化合同模板,明确租金构成、所有权归属、买断条件、违约情形及责任等核心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加粗提示并由承租方签字确认;
(3)坚守合规底线:不得利用以租代购模式变相开展京牌指标流转业务,不得虚假宣传“零首付”“不看征信”“快速过户京牌”等内容,遵守北京地区三部门联合监管要求;
(4)完善风控机制:建立承租方资质审核体系,防范承租方逾期支付、擅自处分车辆等风险,对逾期情形及时采取合规催收措施,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四、结语:明确法律性质,筑牢合规底线
在北京地区小客车指标调控长期存在的背景下,以租代购模式仍将持续存在,但法律性质的清晰界定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核心前提。无论是承租方还是出租方,均需明确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附条件买卖的核心区别,严格遵循北京地区的监管政策及司法裁判导向,避免因法律性质界定不清陷入纠纷。
需特别提醒的是,以租代购并非获取京牌指标的合规渠道,任何通过该模式变相租借、买卖京牌指标的行为,均面临协议无效、行政处罚甚至征信惩戒的风险。建议市民优先通过摇号、亲属转移等合规渠道获取京牌指标,选择以租代购时务必审慎核查资质、明确合同性质,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若您在以租代购合同签订、法律性质认定或纠纷处理等方面有疑问,可通过 [131-4665-4665] 获取针对性解读(非广告,仅信息说明),助力您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微信扫一扫打赏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